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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汉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奖励补贴政策与申报条件认定

2023年武汉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奖补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主要支持方向包括: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新建、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等服务网点,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支持实体商业数字化改造,建设一批智慧门店,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营销体系。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服务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支持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便捷性和服务质量。支持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以上(一)至(五)建设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武汉市注册的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且内容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支持方向的单位,均享有申报资格。

(二)项目地理位置位于我市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辖区范围内。

(三)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原则上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建设至2023年3月31日前完工;2023年3月31日前未完工项目,可纳入下一批申报,以此类推。

(四)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已获其它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项目实施主体3年内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和应急保供工作;消费者对销售服务情况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按照市区分级审核、第三方评审、联合验收、公示等步骤进行资金支付。

(二)支持标准。每个项目拟支持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实际投资额的30%,其中,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或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乡镇快递物流服务站点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其它类型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武汉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支出汇总清单。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项目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确认函。

(五)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六)项目单位简介。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报企业信用报告〔自行在”信用中国(湖北武汉)”平台下载打印〕、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

(七)项目形象进度(附现场实景照片)。

(八)项目竣工决算资料、项目建设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方式)、设备购置合同和与之相关联的发票、资金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等(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采用自建方式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土地不动产权证、项目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纸质材料(按以上顺序列出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word版或pdf 版),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申报流程及时限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发生地,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向项目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县域商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保项目符合支持方向、条件和要求,按照择优原则推荐上报,按照优先级排序后填写《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申报情况初审汇总表》,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三)申报时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审核上报,于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前汇总上报,逾期视同放弃本次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搞好项目摸底,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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