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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改善科技创新融资环境、构建科技贷款融资链条,推动科技还让金融深度融合,研究起草了《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郑科贷”业务),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放大效应,改善科技创新融资环境,构建科技贷款融资链条,根据《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及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改善科技型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问题,培育和促进一批科技企业做优做强,为全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撑。科技

二、风险补偿对象
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或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合作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

三、扶持企业范围
1.在郑州市辖区(不含县市)内注册;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

四、风险准备金管理
(一)准备金设立及调整
市财政设立“郑科贷”准备金,用于“郑科贷”业务风险补偿。为保障“郑科贷”业务稳定持续开展,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长效投入机制,按贷款金额增加准备金规模,撬动金融资本
参与科技创新。
(二)准备金的托管
准备金由郑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专户存放、专项管理,根据合作银行科技贷款规模,实行动态管理。资金的划转须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准备金托管费用按照准备金总额的万分之1从利息中列支。

五、风险补偿标准
按照“精准高效、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定不同类型“郑科贷”风险补偿标准。根据贷款授信方式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纯信用贷款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纯信用贷款,对连续两年盈利的高新 技术企业发放的纯信用贷款,按贷款本金损失的8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银行直贷有抵押贷款
实物资产抵质押(包括动产、不动产)不超过30%的贷款项目(单个土地、房产等评估值超过30%的除外),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6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银担合作贷款
有专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且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30%的贷款项目(单个的土地、房产等评估值超过30%的除外),由“郑科贷”准备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郑科贷”准备金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相关要求
1.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可按同期同档次LPR换算);合作担保公司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2.单一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中“郑科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
3.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市、区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省、市、区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郑科贷”政策支持。
4.合作金融机构每年申请风险损失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当年报送的实际放款总额/当年“郑科贷”业务实际放款额*上年末准备金资金池总额”,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均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5.以下情况不属于本风险补偿范围:(1)因合作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2)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串通以不良贷款置换等形式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3)不符合本方案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所形成的损失。

六、合作金融机构遴选
对于同意遵守本方案有关要求,有科技金融工作基础、有专门业务管理机构、有优惠信贷政策的金融机构可申请开展“郑科贷”业务,基本条件如下:
(一)合作银行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在河南省或郑州市设有总行或分行、地方性法人银行;
2.明确“郑科贷”业务专职审批人员、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经营团队;针对“郑科贷”业务建立客户专属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标准、信贷规模、服务价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政策。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4.自愿接受《“郑科贷”方案》等相关规定,按程序优先核销“郑科贷”业务的不良贷款。
(二)合作担保机构
1.注册地在郑州市辖区内,受郑州市金融部门监管;
2.须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且最近一期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年度检查为合格类公司;
3.经营实力强,业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控制度健全,对担保项目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4.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5.自愿接受“郑科贷”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了“郑科贷”业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专职审批人员;对“郑科贷”业务建立了专属客户准入条件、审批流程、担保规模、服务价格等;
6.能够取得“郑科贷”合作银行的担保授信额度。

七、实施步骤
市科技局委托郑州市科技金融与成果转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金融中心”)作为“郑科贷”业务的承办主体,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一)企业贷款申请
1.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科技金融中心中的任一方提出贷款申请。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后需担保介入的,须选取“郑科贷”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独立开展担保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完成企业贷款审批,并进行“郑科贷”业务备案。
(二)风险补偿及追偿
逾期2个月以上(含)或法院已受理起诉,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合作金融机构、新兴产业中心共同确认补偿金额,科技金融中心提交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资金追偿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科技金融中心配合,追回金额扣除双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原承担比例、原渠道退还,未追回部分经双方确认,可认定为坏账进行核销。
(三)准备金的核销
合作金融机构按程序核销后,向科技金融中心报送书面资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可进行准备金的核销。

八、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
1.做好“郑科贷”业务的指导工作;
2.会同市财政局遴选合作金融机构;
3.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准备金的监督管理、补偿、核销和补充工作。
(二)科技金融中心
1.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业务合作机构工作
开展情况,做好风险防控;
2.开发、维护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3.做好政策宣传、会议组织、业务统计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
1.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会同市科技局做好准备金的监督管理、补偿、核销和补充工作;
3.配合市科技局遴选合作金融机构。

九、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
将获得贷款的企业纳入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贷款逾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因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财政资金和贷款损失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建立熔断和退出机制
科技金融中心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省分行)或担保机构为单位,单一合作金融机构逾期2个月以上的“郑科贷”不良贷款占全部“郑科贷”贷款余额超过5%时,应暂停新增投放,准备金对于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风险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并暂停与该金融机构的合作,存量业务纳入科技金融中心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金融机构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取消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存量业务纳入新兴产业中心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金融机构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不续贷提前告知贷款企业。取消合作资格的金融机构,原则上3年内不再重新开展合作。
(三)做好政策衔接过渡
本方案印发后,原合作协议同步废止,原合作金融机构继续合作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以本实施方案印发时间为节点,已备案且放款时间在节点之前的,按照原风险共担比例执行;放款时间在时间节点之后的,均按照新的风险共担比例执行。
(四)建立责任豁免机制
“郑科贷”业务涉及科技创新、企业经营以及银行贷款等多重风险,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发生损失的“郑科贷”业务,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方案已履行职责,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郑政办〔2018〕97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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