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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23年12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印了《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并通过工信部网站向外公布。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更新了202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39条。截至11月底,汇编收录了收费减免(19条)、税收优惠(97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31条)、人工成本(14条)、融资成本(25条)、用能用地成本(15条)、物流成本(6条)等7个方面共计207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西部地区企业所得优惠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3、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4、研发费加计扣除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5、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 2年 ( 24 个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6、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7、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10、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11、支持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2、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13、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14、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15、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该项优惠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16、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17、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8、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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