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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氢能产业发展申报奖励补贴及申报要求指南

本文整理了武汉市氢能产业发展申报奖励补贴及申报要求等有关内容,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申报易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2]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推进我市氢能产业加快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意见》中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扩大氢能产业投资等任务中所涉市区共担财政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各区加大对氢能产业的支持力度。区级另行给予支持的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各区对主导制(修)定氢能产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给予的奖励资金,由各区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燃料电池汽车仅限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车用储氢瓶充装氢气的固定专门场所,含具备加氢、加油、加气、充电等功能的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综合能源补给站。

第二章 支持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对于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本市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按照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从事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的本市企业。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燃料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产品合计形成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收入。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书:含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所生产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品产量、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场占有率等相关内容。

2.相关附件: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相关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品销售合同、发票。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4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对本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燃料电池车型,按照每销售5辆一个阶梯给予奖励。其中,乘用车车型每5辆奖励15万元,单个车型600万元封顶;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车型每5辆奖励30万元,单个车型60万元封顶;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车型每5辆奖励100万元,单个车型100万元封顶。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本市汽车生产企业。

2.企业及产品被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相关产品形成销售并累计销量达到相应车型对应的奖励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含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申报车型产品生产制造、销售情况,以及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关内容。

2.相关附件: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申报车型产品的工信部产品公告。3申报车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4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贴标准

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制加氢一体站站内制氢设备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本市加氢站运营企业。

2.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3.商用加氢站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建自用加氢站需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只对自营车辆加氢。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氢或制氢设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6.加氢站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传输数据。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含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情况(在市级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出台前,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关材料)。

2.相关附件: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商用加氢站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建自用加氢站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加氢站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的证明。4加氢站、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发票。5制加氢一体站的站内制氢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7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贴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根据年度加氢量,按照15元/千克-3元/千克逐年递减的标准补贴标准,每年度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本市加氢站运营企业。

2.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3.商用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通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自建自用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加氢站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传输数据。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书:含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内容。

2.相关附件: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商用加氢站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和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发票(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自建自用加氢站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购氢合同、发票及车辆加氢记录。3加氢站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的证明(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加氢站可不提供)。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6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应用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1.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总分,再根据汽车、叉车和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积分计算办法由市经信局通知发布。

2.燃料电池汽车奖励资金分两次申报,在车辆注册登记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车辆累计完成2万公里纯氢行驶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3.燃料电池船舶奖励资金分两次申报,在船舶注册登记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船舶累计完成1万公里纯氢航行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4.燃料电池叉车奖励资金分两次申报,在购买叉车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叉车累计完成1000小时纯氢工作时长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或船舶购买企业。

2.申报车辆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申报船舶在本市海事部门注册登记。

4.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的型号信息已录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可以对核心零部件进行溯源。

5.申报的车辆、船舶或叉车已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6.所申报的车辆、船舶或叉车的应用项目已在市经信局报备。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书:含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型号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等。

2.相关附件:1氢燃料电池车辆、船舶或叉车购买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型号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关情况介绍。3申报车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申报船舶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所有权登记证书;申报叉车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4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满足《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2.申报项目为氢能产业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

(三)申报材料

根据项目所在区要求提供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

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和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集中申报通知。

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的项目通过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平台上传申报资料,经项目申报企业所在区经信部门在平台上认可后提交上报。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由企业所在区受理的项目(申报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资金)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将市级承担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所在区,申报企业所在区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的30日内配齐区级承担资金,一并拨付到申报企业。

由企业所在区受理的项目(申报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资金),由各区经信部门编制资金支持计划并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定期兑现。补助资金由各区先行全额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收回已获得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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