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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技计划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参与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在践行信用承诺、履行约定义务、奉行科研准则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开展诚信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责任主体”)。

党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认定与备案、执行与验收、资金拨付等。

第五条 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郑州”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增强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技计划诚信水平。

第二章 诚信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拟订科技计划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将科技计划诚信管理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认定与备案、执行与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监督审计处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报送等工作。

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内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开展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践行诚信要求,按照计划约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科技计划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验收材料等项目资料,以及科技计划相关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各责任主体在申请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科技专项工作时,均应按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对自身信用状况、材料真实性等信息作出承诺,并承担违背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实行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应将诚实守信作为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

的前置必备条件,将对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核查贯穿于立项评审评估、验收结题、划拨资金等工作的全过程。对被列入郑州市科技计划失信名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信用评级

第十条 推行责任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责任主体科技计划诚信履责情况,依托市信用平台参考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评级分为信用正常、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责任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将推送至相关信用平台,并依法依规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A级,信用正常等级。该等级适用于无本办法所列失信行为,或存在失信行为但已完成整改且失信保留期届满的责任主体。

该评级为责任主体的默认等级,给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的正常资格。

第十二条 B级,一般失信等级。适用于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且仍处于失信保留期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申报(承担)人员和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

1. 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在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中结论为“终止实施”,或项目结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2. 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擅自变更调整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协作单位及课题组成员等,或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影响项目执行的;

3. 在项目计划实施期满,未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按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

4. 未与有关协作人员或单位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

5. 存在请托行为或其他失职行为,对项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咨询评审专家的一般失信行为:

1. 接受评估评审邀请,但未参加评估评审且未提前通知相关组织单位的;

2. 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主动回避的;

3. 在有封闭要求的评估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关闭或上缴通讯工具,且评估评审期间违规与外界发生联系的。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一般失信行为:

1. 项目评估评审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发生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件,或导致保密信息泄露,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上报的;

2.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不能完整反映相关指标,影响项目评估评审的。

该评级失信保留期一般为3年(含)以内。惩戒措施包括:约谈;警告;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终止、撤销相关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取消一定时期内参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的资格。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C级,严重失信等级。适用于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且仍处于失信保留期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申报(承担)人员和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的;

2. 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

3. 项目承担人员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

4.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拟推荐项目予以公示的;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的;截留、挤占、转移、挪用科研经费的;

5.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6. 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二)咨询评审专家的严重失信行为:

1. 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2. 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3. 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的;

4. 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本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的;

2. 利用管理职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 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的;管理的科技计划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的;

4. 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5. 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6. 其他违法、违规、严重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等情况的。

该评级失信保留期一般为3至5年(含)。惩戒措施包括:终止、撤销相关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撤销或建议撤销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参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的资格;列入科技计划失信黑名单,并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如果违规行为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以及实施请托行为后果严重的,对违规单位或个人应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级为B级或C级的责任主体在完成整改且满足一定条件后,可按规定调整其信用评级为A级。信用评级为A级的责任主体被发现存在本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按规定降低其信用评级。累计被评定为B级3次(含)以上的同一责任主体,应将其信用评级降为C级。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且在失信保留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待失信保留期届满后,可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提出信用修复和评级调整申请,业务处室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会议集体研究。经研究同意修复的,将责任主体从相关失信惩戒名单中移出并调整其信用等级。涉及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还应符合其他所需条件。

第四章 信用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责任主体诚信履责情况的跟踪管理,根据信用评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失信高风险责任主体的抽查频次。对在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失信行为及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事实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调查结论记录失信行为,提出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根据要求向责任主体告知无异议的,经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按要求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

失信惩戒名单应包含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失信事实情况、信用评价等级、惩戒措施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第十八条 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以依法对该失信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失信信息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脱密处理。

第二十条 对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开展举报受理、事实调查、惩戒实施、申诉复查、信息发布等应符合《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郑科规〔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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