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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襄阳市服务业发展申报奖励补贴指南

为进一步支持襄阳市服务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出以下奖励补贴政策,快让我们了解一下吧,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可免费项目规划一次。

一、加强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

(一)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次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追加奖励2万元。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15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改子”自实现企业所得税缴税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对工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8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前35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前1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五)对新进全国服务业500强或湖北服务业100强的本土民营服务业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的,分别给予200万和1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对在我市注册且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公司或子公司,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和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新闻出版、网络视听)示范区、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助。对获得省级家政服务产教融合企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对新认定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且纳入服务业规上统计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或区域性分拨中心并运营的,且物流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企业总营业收入的50%,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国家、省级物流试点单位(荣誉称号)、多式联运示范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对商务部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省商务厅新认定的“湖北老字号”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襄阳老字号”品牌且纳入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三、加强行业发展扶持力度

(十)现代物流。对符合全市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中心)、多式联运、城乡配送、冷链仓储等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超过50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对纳入本市统计且税收缴纳本市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增500万元以上(邮政快递企业新增100万元以上)标准化、智能化、新能源物流设备的物流企业且纳入统计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一)旅游业。对获评甲级、乙级、丙级的且纳入统计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5C(星)、4C(星)级且纳入统计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 级、4A 级和5A级且纳入统计的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旅游饭店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60万元和1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湖北省3A 级、4A 级和5A 级且纳入统计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认真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1〕10号)文件精神。(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辅导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含5家)以上的中介机构且纳入服务业统计,每认定1家奖励该中介机构2000元。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电子商务。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运营型和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认真落实《关于促进跨境电商突破性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21〕23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五)商贸流通业。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新引进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全国100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80、50万元奖励。大力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或年度税收达到6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当年税收增速每增长5%,运营补贴增加10万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七)会展业。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会展机构落户我市的,从运营当年起,按其新增地方财力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承办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展位数为100—2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150元;展位数为200—3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00元;展位数为300—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50元;展位数超过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对引进省以上(含省级)的展会项目,其中展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给予引进展会的机构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个展位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广告业。对新晋级广告业务年收入达到5千万元(含)以上、3千万元(含)至5千万元(不含)、1千万元(含)至3千万元(不含)的入库广告经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认真落实《襄阳市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襄政办发〔2022〕39号)文件精神,扶持广告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文化创意。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智能化改造升级、智慧景区建设、新兴网络媒体传播、数字出版印刷、网络视听、媒体融合等设备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上文化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从事文旅主题公园、影视动漫制作、文化创意设计、网络视听游戏、数字出版印刷、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新兴文化业态的文化企业及研发基地,在本市注册公司并纳入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四、落实省级重点工程专项奖补

(二十)对我市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品牌、领军人才、示范园区,给予其市场主体省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对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园区和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园区和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给予其市场主体省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其他符合《襄阳市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使用细则》(襄发改服务〔2022〕45号)要求以及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领域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的项目、企业、园区等,按照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要求,给予其市场主体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有关要求

(二十三)对同一主体符合上述多款奖补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补,不重复奖补。符合“服务业企业进规上限”中的条款并享受奖励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退库,若因企业经营不善且经统计部门认定符合退库条件,由统计部门对企业进行清退,除此原因之外,企业主动退库或恶意退库者,经统计部门核实后,将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恶意退库者由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企业恶意性质视情况开展联合惩戒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二十四)对符合“服务业企业进规上限”奖补条件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对奖励对象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补资金。

(二十五)对符合其他奖补条件的市场主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对奖励对象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和资金兑现期限按照各行业奖补细则具体要求,原则上需要在次年1月15日前全部兑现。

(二十六)符合“省级重点工程专项奖补”条件的市场主体,奖补资金由省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专款专用。符合“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规上限”条件的市场主体,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拨付。“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强行业发展扶持”等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十七)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有现行文件明确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没有现行文件明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提请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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