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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省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一)深化“双千兆”城市建设。完善千兆光网规模布局,提升千兆光网覆盖能力,推动制定新建住宅(商务楼宇)光纤到远端模块(FTTR)综合布线规范。继续打造高质量5G网络,加强流量密集区域5G网络深度覆盖,支持采用低频网络实现农村全覆盖。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厂区)信息基础设施水平,鼓励开展5G网络深度覆盖、光分配网(ODN)改造升级、边缘计算网络部署等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城建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下同〉)
(二)保障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实现共建共享,强化公共资源统筹利用和开放,鼓励免费开放办公楼宇、绿地资源、杆塔等,全方位支持5G基站建设。将5G基站及其机房等纳入建筑物必备配套设施范围,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等预留5G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以及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在我市具备优势的产业领域,鼓励领军企业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综合考虑接入企业数量、新增注册量、日均解析量等指标,对服务企业效果好的二级节点择优予以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形成多层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对获评国家“双跨”(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特色明显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效果择优予以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服务企业效果,择优对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数字基础设施运营成本。推动数据中心、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鼓励使用高效环保制冷技术降低能耗,支持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加强自动化、智能化能耗管理,提升整体节能水平。推动实施转供电改直供电、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数字产业化升级
(一)促进数字经济关键环节技术攻关。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经济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活动。鼓励支持举办各类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要活动或者创新大赛,以“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完善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数字经济基础环节和前沿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等建设,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积极支持国家级数字经济平台项目在汉落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人工智能算力与算法发展。支持武汉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扩大算力规模,向中小微企业加大开放力度。探索建设多种运营模式的公共算法池和算法交易集市,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算法运营和交易试点,打造算法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逐步完善算法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建设。对新引进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光芯屏端网”制造业项目,各区依法落实专项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速30%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三、四、五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七)培育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推进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开展星级园区评定,根据星级等次给予奖励。对我市园区获评中国软件名园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一)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中小企业上云。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和服务商针对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需求,开发低成本、快部署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产品,以企业“上云上平台”年度评估结果为依据,对资源池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价优秀的平台商、服务商依法予以支持。在全市小微企业服务券中增设企业上云上平台项目,统一制定发布并按年度更新纳入奖补的应用服务目录和奖补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每年开展服务业企业数字化领军企业认定和授牌活动,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聚焦打造示范带动强的线上经济应用平台,开展特色产业平台认定和授牌,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对获评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经商务部等认定的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建设并提升农业大数据平台功能,完善农业大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加快数字技术在智能农机、环境监测、应急指挥、质量安全追溯、数字畜牧业、数字渔业、农产品出村进城、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优势种质资源等领域应用,推动数字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农产品网络营销基地、数字化蔬果茶基地、数字化畜禽养殖场、数字化渔场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国家级、省级数字乡村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建筑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尝试无人机配送、区块链、建筑信息模型(BIM)、5G、物联网等技术在未来城市场景中的应用,促进我市数字孪生城市以及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鼓励建设一批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相关标准要求的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数字应用场景全面开放。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关键领域和环节,开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遴选我市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或者联合体开展应用场景创新攻关,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每年发布一批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照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
(一)推进数据开放共享。深化城市大脑建设,建立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促进数据资源互通共享。依法依规推动信用、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云计算数据中心高效利用,探索建立跨区域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数据资产化价值化。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设计,推动建立数字资产评估交易中心。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数据资源管理科学化。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大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数字经济要素支撑
(一)加强数字经济基金引导。依托武汉基金和国有投资平台,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放大引导作用,设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战略性、引领性重大项目落地。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以投资入股形式,支持以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光通信、基础和工业软件、元宇宙、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数字经济人才支持力度。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武汉英才”“3551”等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政策支持。支持重点高校加强数字经济新兴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和师资配备,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一批数字经济产教融合联盟和人才培育基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数字经济供需对接。每年定期召开“数字经济供需对接大会”,建立供需对接平台,收集整理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等重大数字化改革需求,制定并对外发布年度数字经济供需清单,发布年度数字经济新场景新产品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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